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福晶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23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
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
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 如发表独立意见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
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