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广鹏、徐殿利、叶国田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