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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濮耐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制度(2019年5月)2019-05-22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
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
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的持续督导。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款制度。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
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募集资金。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人可以随时
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出具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银
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第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安排使
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2-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本制度所称使
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
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申请由财务部门审核、财
务负责人、总裁或董事长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
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20%(含 20%)以下时,由董事长批准;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20%以上 ,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3-
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闲置募集资金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从事房地产投资以及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但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
围:
       (一)固定收益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限制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


                                    -4-
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
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
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
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提供财
务资助;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以及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


                                   -5-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
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
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
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6-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上市公司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等。

                                      -7-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
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按照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8-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总裁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总裁应当于每季
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
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9-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
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10-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