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6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全 体股东利益需要。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其内 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发行 费用。 独立董事:徐殿利、叶国田、牟敦潭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