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函2020-08-10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维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
议的《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听取了公司有
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报告后,我们认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19 年财务及内控审计
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职,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出具的
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晓波 黄鹏
2020 年 7 月 27 日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函(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黄晓波 黄 鹏
202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