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 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 核,我们认为,本次共同投资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2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