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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2-0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
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
核,我们认为,本次共同投资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2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