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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2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
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
2,61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4,642,42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预留授予的699名激
励对象获授的4,789,10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已离职的 65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