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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11-11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9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
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1 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87,000 万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104,200 万元,对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 1,382,800 万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子公
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进行调剂。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滨江支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3100520210042595),约定公司为子
公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农行滨江支行在 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期间签署的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前述担保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 6,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保
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
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业务范围、保证方式及费用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
证为准。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 “交行西湖支行”)
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21860031),约定公司为子公司浙江大智联有限公
司与交行西湖支行在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签署的授信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担保的最高债
权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和相关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
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
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
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
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准。
    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业务范围、保证方式及费用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
证为准。
    3、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7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
杭州分行”)签订了《授信协议》(编号:571XY20210003633)与《商业承兑汇
票保证业务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约定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
间内,同意为承诺函名单内的子公司所签发或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
证。保证期间自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至授信期间内招行杭州分行所贴现每笔票据到
期日另加3年止。
    2021年11月10日,公司与招行杭州分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编号:
571XY20210003633补-01)。经双方协商,现拟对子公司商票保贴额度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调整前商票保贴额度   调整后商票保贴额度
               子公司名称
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1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20000

2          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                16000                16000

3       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4000                 4000

4          浙江丰视科技有限公司                2000                 2000

5       无锡大华锐频科技有限公司               1000                 1000

6          浙江华消科技有限公司                1000                  500

7       西安大华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5000                 5000

8      郑州大华智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0                  5000

9    成都大华智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0                  5000

10      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0                   0

11      浙江大华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1000                   0

12      浙江大华金智科技有限公司               1000                   0

     保证期间至授信期间内招行杭州分行所贴现每笔票据到期日另加3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 985,789.71 万
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9.86%,全部为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