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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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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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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 1

正 文 ..............................................................................................................................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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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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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发行
人”或“恒邦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
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本次发行”)的专项
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方案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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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简称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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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

     2、2022 年 7 月 26 日,江铜集团核发《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批复》(江铜集团司战投字[2022]164
号),同意恒邦股份公开发行不超过 316,000.00 万元(含 316,000.00 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

     3、2022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

     4、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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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发
行相关预案中发行人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内容进行修订。

     5、2023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基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事项进行修订。

     6、2023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7、2023 年 4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3 年第 22
次审议会,审议通过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8、2023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中国证监
会”)出具《关于同意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32 号),同意恒邦股份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9、2023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合法、有效的批准与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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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经 1994 年 2 月 6 日牟平县体改委牟经改[1994]4 号文《关
于同意组建“牟平县东方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牟平县黄金
冶炼厂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于 1994 年 2 月 18 日在
牟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1997 年 6 月 26 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98 号文《关于同意确认牟平县东方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的 函 》, 确认 发行 人 基本 符合 《公司 法》 要求 ,并随 文颁 发了 鲁政 股 字
[1997]77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发行人于 1997 年 7 月 14 日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

   (二)中国证监会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下发《关于核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2 号),批准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 2,400 万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08 年 5 月 16 日下发《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67 号),同意恒邦股份 A 股股票于 2008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恒邦股份,股票代码:002237。

   (三)经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 码 为 913700001653412924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类 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注册资本为 114,801.44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曲胜利,住所为烟台
市牟平区水道镇,营业期限为 1994 年 2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
“金银冶炼;电解铜、阴极铜、铅锭、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及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禁止类项目);为企业内部金属冶炼配套
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许可内容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为
准);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硫酸、二氧化硫、三氧化二砷、氧(压缩
的)、氧(液化的)、氩(液化的)、氮(液化的)、盐酸-3,3’-二氯联苯
胺、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化肥的销售;乙硫氨酯、巯基乙酸钠生
产、销售;铁粉加工(不含开采);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业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未经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许可,不得从事相关运输经营活动);矿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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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特种设备)的制造、加工;电器修理;机动车维修;以下由各分公司凭
 分公司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金矿采选,硫铁矿开采,成品油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为“《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为“《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为“《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简称为“《可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具体转换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应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
 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3)第
 000304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
 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治理结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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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 “和信审字(2022)第 001094 号”、“和
信审字(2023)第 000303 号”《审计报告》及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平均为 44,007.69 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预计不少于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将用于核准的用途,未用于弥补亏损和
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
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支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44,007.69 万
元;公司此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 316,000.00 万元;根据本次发行上
市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情况,公司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将不少于此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一
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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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经核查,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3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58.18% 、 59.96% 、 58.78% 和
57.93%,符合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 19,350.65 万元、47,358.80 万元、156,427.01 万元和-47,965.40 万
元,2023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主要原因系受原料采购周期影
响,进口矿粉集中到货,原材料库存增加 35,783.75 万元,导致公司购买商
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同时公司支付前期应付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减
少 46,653.45 万元。上述因素共同影响导致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上述因素均为周期性或暂时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持续性影响。预计
2023 年全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会转正,公司现金流量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均实现盈利,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的 净 利 润 孰 低 值 ) 分 别 为 6.72% 、 5.96% 及
6.22%,平均不低于 6%。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
要求

     经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
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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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
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6、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7、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且有效执行。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
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规定
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
了审计,出具了“和信审字(2022)第 00109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2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和信
审字(2023)第 00030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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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公司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的规定。

     9、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情形;

     2、不存在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3、不存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
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不存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
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0、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1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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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
过 31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含金多金属矿有价元素综合回收
                                   273,171.96              222,000.00
         技术改造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94,000.00               94,000.00
              合计                 367,171.96              316,000.00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的有关规定

     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
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符合《可转债办
法》第八条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已约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
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办
法》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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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已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募集说
明书已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符合《可转
债办法》第十条规定。

     5、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已在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中进行
相应约定;募集说明书已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如果发行人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
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
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且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6、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已约定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或者对
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
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由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符
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7、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已约定发行人将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
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将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
充分提示风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已约定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发行人将及时披
露,并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将在披露的赎回
公告中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
公告;若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
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时,将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
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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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已约定发行人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
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
公告,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10、发行人已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聘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符
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1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已约定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
项,且募集说明书已披露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等事项的主要内容,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

     1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已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及时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在可
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
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符合《可
转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13、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已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情形、违约责任
及其承担方式和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五)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
业。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
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
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
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
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
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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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316,000.00 万元(含 31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
于“含金多金属矿有价元素综合回收技术改造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本条规定。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
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
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
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适用本条规定。

     3、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
大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
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本条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可转债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合法、有效的批准与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以及《<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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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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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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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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