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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7 月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 ........................................................................................................................................ 4

五、签署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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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
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奥特佳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方湘子律师、张杨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在奥特佳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二)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办公楼
九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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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 1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名。参
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348,241,86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7374%           。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
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5 名,
代表股份 1,099,335,2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960%           。
       3.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21    名,
代表股份 147,795,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570%   。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
下:
     1. 关于选举冯科先生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99,28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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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57% , 反对        47,100        股,
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7,748,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       ;反对    47,100    股,弃权      0       股。
     2. 关于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99,089,388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76%     ,反对 245,9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7,549,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6%    ,反对 245,900 股,弃权       0    股。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
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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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方湘子


                                                    张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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