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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3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续
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
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1年度
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