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2014-07-26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对提交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
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净额690,262,748.00元的14.49%)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庞大同 梅月欣 宋萍萍
20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