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关于公司向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4-07-26
关于公司向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委托贷款额度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
产集团”)申请委托贷款额度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主要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向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 2 亿元的
委托贷款额度,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替换商业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利率为同
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
通产集团资金情况确定委托贷款具体金额并办理相关手续,并以公司房产、土地、
设备为委托贷款提供相应担保。委托贷款办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委托贷款使用期限为一年。
经过对该事项认真审查,我们一致认为:
1、由于通产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该项议案已构成关
联交易,鉴于此次关联交易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
2、此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注意回避。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深圳市通产
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庞大同 梅月欣 宋萍萍
2014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