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1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5-04-0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2014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通产丽星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远航 联系电话:13527827555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新正 联系电话:1392527348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未赴银行进行现场查询,通过接收银
行出具的对账单、现场检查银行向发
行人出具的对账单等方式对募集资金
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4 年 12 月 1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控股股东通产集团 2007 年 9 月 18 日承诺: 是 不适用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现时及将来均不会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
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权益)从事与通
产丽星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
2.控股股东通产集团 2007 年 9 月 18 日承诺: 是 不适用
如果出现法院执行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在通产丽星应分
得的 1998 年度前 7,831,266.45 元红利的情
况,将给予通产丽星等额补偿。
3.控股股东通产集团 2007 年 9 月 18 日承诺: 是 不适用
如果出现法院判决并执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在通产丽星 1999 年、2000 年、
2001 年 1-11 月的红利的情况,将给与通产丽
星等额补偿。
4、控股股东通产集团 2007 年 9 月 18 日承诺: 是 不适用
如果通产丽星分别于 2005 年、2006 年获得的
高新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 436,100 元、491,
400 元今后被有关部门追缴,将给予通产丽星
等额补。
5、控股股东通产集团 2007 年 9 月 18 日承诺: 是 不适用
在通产丽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如果通产
丽星于 2004 年、2005、
2006 年获得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款项
23,088 元、945,424 元、101,570 元今后被有关
部门追缴,将给予通产丽星等额补偿。
6、股东深圳市丽源祥工贸有限公司 2007 年 9 是 不适用
月 18 日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现时及将来
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
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权
益)从事与通产丽星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7、部分董监高于 2008 年 3 月 6 日承诺:通过 是 不适用
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孙江宁、成若飞、刘如
强、彭晓华、赖小化、陈文涛及原董事陈寿、
原监事张雅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8、控股股东通产集团 2012 年 5 月 18 日承诺: 是 不适用
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9、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 是 不适用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温氏
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10、公司董监高关于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 是 不适用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不适用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公司业绩大幅下滑,项目组取得
了公司收入成本费用明细,并与
公司高管就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的具体原因及相应对策进行了
沟通,下一步,公司将从内部管
理提升和外部市场拓展两方面
着手,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2014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远航 徐新正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