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相关 资料,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持股比例为控 股子公司深圳市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京信通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能力,本次公 司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没 有超出公司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按持股比例为京信通提供授信 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梅月欣 宋萍萍 居学成 20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