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16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5-052 号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15 年 10 月 15 日(周四)下午 2:30,会议预定时间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4 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 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 A 座一楼一号
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0 月 9 日
4、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海成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88,003,75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364,948,956 股的 51.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
表股份 188,003,7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
事务所陈国尧律师、彭章键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
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8,003,7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
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8,003,7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彭章键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