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受托经营管理深圳八六三计划材料表面技术研发中心(深圳市材料表面分析 检测中心)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受托经营管理深圳市八 六三计划材料表面技术研发中心的委托管理费用是以管理成本及受托经营成果 为基础,交易协议内容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 利用资源,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2、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梅月欣 苏启云 居学成 201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