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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产丽星: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8月)2016-08-18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制度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

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一项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董事会

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计与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

部门、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法律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
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

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

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本实施细则中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

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

出改进意见,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

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

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

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

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

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财

务主管及内审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

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

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

密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

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