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五届五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五届 五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金融机构要求、支持参股公司 经营发展,有利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且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 宜。 独立董事:汪祥耀 王曙光 于永生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