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五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5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五届五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五届
五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支持参股公
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且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
宜。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关联自然人向公司购买商品房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就上述事项事先通知我们并进行了沟通。上
述关联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销售行为,不影响公
司独立性,交易价格合理。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关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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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关联自然人购买商品房的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汪祥耀 王曙光 于永生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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