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五届六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五届 六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 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汪祥耀、王曙光、于永生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