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六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六届 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沈伟东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 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任职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沈伟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汪祥耀、贾生华、于永生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