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顺昌: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29
证券代码:002245 证券简称:澳洋顺昌 公告编号:2014-077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国际大厦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徐利英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
股份 197,308,2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96,356,2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4.4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52,02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梁秉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290,2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09%;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弃
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1,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98.30%;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45%;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居建平及张红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