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顺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4年11月)2014-11-29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推举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
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由公司管理层组织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子公
司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
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战略委员会可
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应当于委员会会议召开 3 天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
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表决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讨
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
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漏公
司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行使。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