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 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张纯平和曾浩两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注销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 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承宝 吕强 梁秉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