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顺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2015-04-29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5-035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
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李斌及龚路青两名
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18,000 份进行注销处理;因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同意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本次调
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人员为 31 名,股票期权数量为 2,930,400 份,行权价
格为 2.75 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具体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
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
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
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
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4 年 2 月 10 日作为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同意以 2014 年 2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5
万份股票期权与 1,04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4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25 日。
6、2014 年 7 月 28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四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
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1.5 万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9.5 万股进行注销
及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和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办理完成。
7、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两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6 万份进行注销处理。公司监事会
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办理完成。
9、2015 年 4 月 27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因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同意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 1.381818 元/股;同时,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孙领军、
李斌及龚路青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45,200 股进行
回购注销的处理;对李斌及龚路青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
期权共 18,000 份进行注销处理;因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同意相应调整
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人员为 31 名,股票
期权数量为 2,930,400 份,行权价格为 2.75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说明
(一)因激励人员离职的回购注销调整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李斌及龚路青两人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
司同意,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七章规定“激励对象因
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董事会同意对李斌及龚路青两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18,000 份进行注销处理。
(二)因 2014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调整
1、调整依据
根据《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规定,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②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③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②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③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④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2、本次调整事由及方法
公司 2015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派 0.8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 股。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披露了《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3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3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3 月 20
日。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情况,根据《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调整方法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1,332,000×(1+1.2)=2,930,400 份
调整后行权价格=(调整前行权价格-每股派息额)/(1+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6.13-0.08)/(1+1.2)=2.75
元。
经上述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人员为 31 名(除离职人员外,其余激励
对象名单与前期披露的一致),股票期权数量为 2,930,400 份,行权价格为 2.75
元。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斌及龚路青两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按
相关规定注销其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8,000份;同时,因2014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事项,应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本次调整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人员为31名,股票期权数量为2,930,400份,行权价格为2.75元。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江苏
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事项进行了核实,认
为: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斌及龚路
青两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注销其持有的尚未获
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8,000份;同时,因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应相应调
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人员为31名,股票
期权数量为2,930,400份,行权价格为2.75元。除离职人员外,前期已披露的激
励对象名单未发生变化。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已履行相应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
3号》、《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董事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已获得股
东大会的授权。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信
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
录》、《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