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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数控: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5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21-035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7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

号)。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连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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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

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21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63,808,9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51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998,4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64,807,41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0759%。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0,981,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5713%。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983,1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4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998,4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47%。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

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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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85,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87%;

反对 4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21%;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59,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563%;反对 4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9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82,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52%;

反对 619,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5%;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56,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065%;反对 619,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38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

    3、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85,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87%;

反对 4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21%;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59,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563%;反对 4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9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35,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30%;

反对 4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21%;弃权 255,934 股(其



                                     3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09,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804%;反对 4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91%;弃权 255,9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306%。

    5、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07,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94%;

反对 694,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14%;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81,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227%;反对 694,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27%;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35,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30%;

反对 666,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7%;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09,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804%;反对 666,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65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

    7、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股东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09,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804%;

反对 666,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0650%;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股东威海威

高国际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09,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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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8804%;反对 666,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65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

    8、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35,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30%;

反对 666,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7%;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09,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804%;反对 666,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65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

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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