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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12-04-2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2-01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郑跃文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峥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雪莲
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增减变动(%)
                    资产总额(元)                           990,496,401.77        1,009,530,053.60                 -1.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935,956,453.58         914,641,998.80                   2.33%
                     总股本(股)                            272,000,000.00         272,000,00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44                   3.36                 2.38%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
                   营业总收入(元)                           71,543,015.96          75,663,606.72                  -5.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1,314,454.78          22,329,909.53                  -4.5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8,610,174.24           -2,258,278.08               -724.0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07                  -0.01              -600.0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8                  0.082                -4.8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8                  0.082                -4.8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0%                  2.67%                 -0.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5%                  2.67%                 -0.5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附注(如适用)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
                                                                                   1,114,800.00              -
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44,010.29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655,610.85              -
所得税影响额                                                                        -294,061.79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55,119.15              -
                              合计                                                 1,377,219.62              -




                                                       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23,376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2,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RAAS CHINA LIMITED                                                               102,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黄楚欣                                                                             2,661,509      人民币普通股
黄炽恒                                                                             2,476,660      人民币普通股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梦想十号证券投资信托                                1,858,979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00,143       人民币普通股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集合类资金信托 R2008JH031                                     728,069       人民币普通股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浦江之星 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                              660,330       人民币普通股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海洋之星 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32,830       人民币普通股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浦江之星 13 号集合资金信托                                     575,363       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较期初减少 78.55%,主要是因为期初银行承兑汇票大部分已于报告期内到期承兑;
2、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较期初增加 54.25%,主要是因为往来款项增加;
3、报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较期初减少 52.92%,主要是因为因工资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随着年终奖的支付而相应减少;
4、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期初减少 88.90%,主要是因为上年末计提的年终奖已于报告期内支付;
5、报告期末应交税费余额较期初减少 84.12%,主要是因为上年末应交增值税及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较大且均已于报告期内缴纳;
6、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 53.43%,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血浆采购成本及采购数量均
有所增加;
7、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 199.11%,主要是奉贤新厂区建设投入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9 日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港银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立晖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广西唐时医药有
  限公司、湖南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常州力康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健泽医药有限公司、宁波海尔施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华东医药宁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中瑞医药有限公司共 10 家销售商分别签署了《2012 年货品购销合同》,合同销售总额为
  5.05 亿元。本合同有效期皆为一年,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情况具体如下:



                                                         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销售商                             销售金额                                     合同主要内容
(一)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1.50 亿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40%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70%;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30日前买方应向卖方提供第一期
                                                 5,000万元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2012年5月31日前买方应向卖方提供第二期10,000
                                                 万元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整的,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二)广东港银医药有限公司       6,722.00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港银医药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40%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70%;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672.20万元; 2012年4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民
                                                 币1,008.3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1,680.50
                                                 万元;2012年8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1,680.50万元;2012
                                                 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五期人民币1,680.50万元。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6,722.00万元的,
                                                 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三)广东立晖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7,504.04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立晖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40%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70%;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1,876.01万元;2012年4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民
                                                 币938.005万元整;2012年5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
                                                 938.005万元整;2012年7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币1,876.01
                                                 万元整;2012年9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五期人民币1,876.01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 7,504.04 万
                                                 元的,甲方同意在 2013 年 1 月 31 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四)广西唐时医药有限公司       4,925.00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唐时医药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40%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70%;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1,231.25万元整;2012年4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
                                                   民币1,231.25万元整;2012年5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
                                                   1,231.25万元整;2012年6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币1,231.25
                                                   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4,925.00万元的,
                                                   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五)湖南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   5,009.50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40%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70%;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1,252.375万元整;2012年4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
                                                   人民币1,252.375万元整;2012年5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
                                                   币1,252.375万元整;2012年6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币
                                                   1,252.375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5,009.50万元的,
                                                   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六)常州力康医药有限公司         4,996.80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常州力康医药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35%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65%;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1,249.20万元整;2012年5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
                                                   民币1,249.20万整;2012年6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
                                                   1,249.20万元整;2012年7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币1,249.20
                                                   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4,996.80万元的,
                                                   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七)广东健泽医药有限公司         2,244.66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健泽医药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35%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65%;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561.165万元整;2012年5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
                                                   民币561.165万元整;2012年6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
                                                   561.165万元整;2012年7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币561.165
                                                   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2,244.66万元的,
                                                   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八)宁波海尔施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312.76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海尔施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35%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65%;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328.19万元整;2012年5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
                                                   民币328.19万元整;2012年6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
                                                   328.19万元整;2012年7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币328.19
                                                   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1,312.76万元的,
                                                   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九)华东医药宁波有限公司         1,753.60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东医药宁波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35%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65%;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438.40万元整;2012年5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
                                                   民币438.40万元整;2012年6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
                                                   438.40万元整;2012年7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币438.40
                                                   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1,753.60万元的,
                                                   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十)黑龙江省中瑞医药有限公司     1,061.90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黑龙江省中瑞医药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35%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65%;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265.475万元整;2012年5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
                                                   民币265.475万元整;2012年6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
                                                   265.475万元整;2012年7月25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币265.475
                                                   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 1,061.90 万
                                                   元的,甲方同意在 2013 年 1 月 31 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
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                             -
                                                              1、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公司实际控
                                                              制人郑跃文与黄凯及科瑞天诚控股股东科瑞集团分
                                                              别与公司签定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2、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科瑞天诚、科瑞集团、郑
                                          科瑞集团、科瑞天
                                                           跃文、莱士中国和黄凯承诺未来不再发生资金占用。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诚、莱士中国、郑                                                履行中
                                          跃文、黄凯       3、股东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对灵璧浆站存在的个人
                                                           集资法律瑕疵分别出具了《承诺函》,均承诺如由于
                                                           灵璧浆站存在的个人集资问题对上海莱士造成任何
                                                           经济损失,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将对上海莱士由此遭
                                                           受的经济损失给予及时、足额的补偿。


3.4 对 2012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2 年 1-6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小于 50%
2012 年 1-6 月净利润同比变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幅度为:               20.00%   ~~         50.00%
幅度的预计范围
2011 年 1-6 月经营业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80,008,903.48
                               可供销售的产品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产品生产成本有所增加,因此预计归属于上市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较上年同期减少。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接待对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象类型
                                                         银河证券、东北证券、乙肝免疫球蛋白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完成情况、新
2012 年 01 月 10 日   公司会议室    实地调研    机构
                                                         德邦证券、日信证券 浆站情况等
2012 年 01 月 13 日   公司会议室    实地调研    机构     银华基金           研发情况、近几年行业发展情况、新产品情况等




                                                             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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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此页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跃文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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