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川大智胜: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060 号




致: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更正公告》;

    4、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30 在公司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游志胜先
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19 年 4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
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25 人,代表股份 74,053,23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2.8212 %。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8 人,代表股份数 7,3850,036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32.73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
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7 人,代表股份数 203,2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9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969,6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871%;反对 83,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12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

     2、审议通过《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969,6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871%;反对 83,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12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

     3、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3,969,6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871%;反对 83,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12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

     4、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969,6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871%;反对 83,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12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

     5、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831,1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001 %;反对 20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2729 %;弃权 20,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88,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36%;反对 20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77%;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6%。

     6、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13,3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111%;反对 21,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289%;弃权 11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70,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01%;反对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2%;弃权 1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36%。

     7、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893,3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841%;反对 21,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289%;弃权 13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870 %。

     8、逐项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

     8.01 选举游志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851,14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08,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23%。

     8.02 选举范雄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851,1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08,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23%。

     8.03 选举张自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954,64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8,312,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45%。

     8.04 选举李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851,1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08,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23%。

     8.05 选举杨红雨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851,14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08,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23%。

     8.06 选举郑念新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851,14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08,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23%。

     9、逐项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议案》

     9.01 选举范自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954,6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12,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45%。

     9.02 选举喻光正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954,6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12,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45%。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03 选举车晓昕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958,64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87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16,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62%。

     10、逐项审议并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

     10.01 选举张仰泽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851,14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08,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23%。

     10.02 选举王安文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851,14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08,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2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
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060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彭文文




                                         海潇昳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