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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关于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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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60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由于本公司股票目前交易价格高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投资者申报行使现

金选择权将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


    重要提示:

    1、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泰
和新材”)股票(股票代码:002254)已自 2020 年 6 月 29 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
此后公司股票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直至现金选
择权申报期结束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

    2、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已向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20 年 6 月 24 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泰和新材异议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派发数量为 489,300 份。

    3、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申报期间(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工作日的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内以其持有的泰和新材股票
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丰控
股”)。

    4、本次公司股票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 Delta 值的绝对值低于 5%(为 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 年修订)》,公司
采用手工申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均通过手工方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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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手工行权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后文“三、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之
“(一)行权确认”。

    5、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3.60 元/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为
9.27 元/股,公司股价相对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 46.71%(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
为 0),经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 9.27 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
对价。如在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则现金
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亏损,敬请投
资者注意风险。为避免误操作导致亏损,建议异议股东当面向公司提交《投资者
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6、本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派发具体安排及申报行权的有关事宜作出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 刊 登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
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
稿)》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一、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获得现金选择权且在申报期间(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工作日的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内履行有效申报程序
的泰和新材异议股东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对于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行使现金选
择权的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受让相应股份。

    二、现金选择权的基本条款

    (一)现金选择权的代码及简称

    代码:038035

    简称:泰和 TH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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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金选择权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代码:002254

    标的证券简称:泰和新材

    (三)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方式

    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20 年 6 月 24 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有的有
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数量派发。

    1、现金选择权将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投票时使用的证券账户为单位派发。

    2、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的证券账户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
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均持有本公司股票,则现
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该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
元持股数量,按照持股数量大小排序依次派发,直至实际派发数量等于该股东应
享有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四)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比例及数量

    泰和新材股东所持每 1 股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将获派 1 份现金选择
权,本次共计派发 489,300 份现金选择权。

    (五)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六)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比例

    行权比例为 1:1,即现金选择权持有人每持有 1 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现金选
择权提供方出售 1 股公司股份。

    (七)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 9.27 元/股。如在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八)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

    采用手工申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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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

    (十)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三、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

    (一)行权确认

    1、现金选择权手工申报期间,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填写并签署《投
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格式请见附件)。

    2、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上述确认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
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
户复印件、2020 年 6 月 24 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账户复印件、2020 年 6 月 24 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以及相关证券账户在审
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至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
间交易泰和新材股票的交易记录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以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方
式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邮寄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内,上述资
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二)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2、在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前,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确认其拟行
权的数量不超过其证券账户中拥有的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
的本公司股份。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
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应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
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并且应于申报前解除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如果有权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大于其证券账
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该有权行使现金
选择权的股东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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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
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不得再行转让或在
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扣
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现金选择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4、已提交泰和新材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泰和新材股东,须在现
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泰和新材股票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
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5、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泰和新材股东需要
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应不晚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前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方
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前述股东应在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同时,将所涉股份进行初始
交易和购回交易已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或扫描、传真至本公司,本公司联系
方式见“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未完整提供或未按时提供证明文
件的股东将无法行使现金选择权。

    6、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
申报期截止日期间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证券账户托管交
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的行为,将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无法行权,
因此特别建议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上述期间避免转托管等可能导致有
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易单元变更的行为。

    (三)行权期间股票交易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四)行权结算的具体流程

    行权成功后,将计减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现金
选择权权利和本公司股份;合格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所涉及的股份划拨过户至现金
选择权提供方名下后 3 个交易日内,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将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
价格向相关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所指定的账号支付现金并同时代扣股票
划拨过户所产生的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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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报期满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现金选
 择权将予以注销

      (六)税费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通过手工方式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或撤回现金
 选择权行权申报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自行承担。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国丰控股根据行
 权股份划拨申请的股份数量,向相应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代收行权股票
 过户费。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现金
 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各方
 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四、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国丰控股,国丰控股信誉良好,融资能力较强,具备
 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履约能力。

      五、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事项

      2020 年 6 月 18 日           公司刊登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6 月 24 日           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票开始停牌,直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并履行相关信
      2020 年 6 月 29 日
                                   息披露义务后复牌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于申报首日和截止日刊登提示性公
13 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 9:30-11:
                               告,申报截止时间为申报截止日下午3点整
     30,下午 1:00-3:00

      2020 年 7 月 14 日           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并复牌

      六、关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相关权利的说明

      虽然本次吸收合并为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提供了现金选择权,但并不
 意味着强制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必须接受本提示性公告中的行权价格并
 相应申报股份,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选择按本公告中的价格将相应股
 份转让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泰和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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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

邮编:264006

联系人:董旭海

电话:0535-6394123

传真:0535-6394123

邮箱:dongxuhai@tayho.com.cn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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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声明:本人/本公司系符合本次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现基于烟台
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对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
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泰和新材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行权。

    本 人 / 本 公 司 ( 身 份 证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深 市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通    讯     地    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系泰和新材股东。在泰和新材本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事宜中,本人/本公司作为泰和新材股东获得了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份 股 东 现 金 选 择 权 ( 权 利 代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贵公司 2020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公告,本人/本公司申请行使托管在托
管 单 元 ( 托 管 单 元 名 称 : ___________________ , 托 管 单 元 代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的 现 金 选 择 权 ( 权 利 代 码 :
_________________,权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申请人收款银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

    印章(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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