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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10-09  

                                                                                    临时公告:2021-045
                                     :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5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烟台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泰普龙”)为烟台泰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
股 75%),宁夏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普龙”)为烟台
泰普龙的控股子公司(持股 60%),烟台泰普龙及宁夏泰普龙均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法人组织。
    烟台泰普龙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为合并报表内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烟台泰普龙为宁夏泰普龙
向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本次贷款的主要用途为购设备和土建款,由烟台泰普龙全额提供担
保,宁夏泰普龙的其他股东——烟台国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勇投资”)、
张军岩以其股权质押给烟台泰普龙,宁夏泰普龙以其资产提供反担保。
    2021 年 9 月 15 日,宁夏泰普龙与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编号:NY010010190020210900007),向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申请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烟台泰普龙作为宁夏泰
普龙的股东,2021 年 9 月 28 日与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NY01001019002021090000701 的《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
已经烟台泰普龙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本公司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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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夏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HRKW0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20 年 5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张军岩
       经营范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纤维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加工、销售、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防护用品、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
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
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烟台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600                   60%

 2             烟台国勇投资有限公司                   250                   25%

 3                    张军岩                          150                   15%

       烟台泰普龙持有宁夏泰普龙 60%的股份,为宁夏泰普龙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1年8月31日,宁夏泰普龙资产总额3,751.17万元,负债总额
2,773.53万元,所有者权益977.64万元。2020年,宁夏泰普龙无营业收入,营业
利润-2.85万元,利润总额-2.85万元,净利润-2.85万元;2021年1-8月,宁夏泰
普龙尚未投产,无营业收入,实现营业利润-19.51万元,利润总额-19.51万元,
净利润-19.51万元(注:2021年数据未经审计)。
       4、宁夏泰普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主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
                                           2
                                                         临时公告:2021-045
                                   :

写)贰仟万元整。担保的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
应当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因事先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
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1. 宁夏泰普龙为烟台泰普龙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烟台泰普龙为宁夏泰普龙提供担保,可以解决其资金需求,满足生产经营所需,
促进相关业务的做大做强,符合烟台泰普龙整体发展战略。
    2.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由烟台泰普龙以其全部资产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上市公司作为烟台泰普龙股东,仍以在烟台泰普龙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3.本次担保反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宁夏泰普龙其他股东国勇投资、张军
岩按照持股比例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同时将其持有的宁夏泰普
龙股权合计 400 万元(占比 40%)出资额质押给烟台泰普龙,各方已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在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宁东市场监督管理
局”)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宁东登记设字【2021】第 28、29 号),同时,
宁夏泰普龙对烟台泰普龙出具了《反担保函》,以其全部资产为该笔担保提供反
担保,并按照担保本金余额年化 1%收取担保费。
    综上,本次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贷款及授
                                    3
                                                           临时公告:2021-045
                                   :

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6,164.0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87%,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
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 宁夏泰普龙与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 烟台泰普龙与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 烟台泰普龙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4. 《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5. 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6. 宁夏泰普龙出具的《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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