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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兆新:关于收到《债权转让完成声明书》的公告2021-04-20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1-04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债权转让完成声明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与深
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斯实业”)签订《和解协议书》,科恩
斯实业将豁免公司2020年年度应付的剩余未付利息人民币4,850,879元,并自2021
年1月1日开始,对于公司未清偿的8,500万元借款本金,将计息利率由2%/月(即
24%/年)降低为15.4%/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
科恩斯实业债务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3)。
    截 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 , 公 司 与 科 恩 斯 实 业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合 计 人 民 币
88,817,916.67 元 , 公 司 已 偿 还 科 恩 斯 实 业 借 款 人 民 币 2,400 万 元 , 剩 余
64,817,916.67元借款尚未偿还。
    2021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科恩斯实业发来的《债权转让完成声明书》,
科恩斯实业已将对公司享有的人民币64,817,916.67元剩余借款与相关的全部债
权人权利全部转让给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公司与科恩斯实业债务纠纷概述

    2019 年 10 月 31 日 , 公 司 与 深 圳 科 恩 斯 实 业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KNS ( B ) —
JK201910001的《借款合同》,公司向科恩斯实业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借款期
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2.5%/月,按月付息;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20年1月2日办理股权出质
登记手续。
    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科恩斯实业签署了编号为KNS(B)—JK201912001
的《借款合同》,公司向科恩斯实业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
借款利率为2.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12月
31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2020年3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
出具了(2020)粤0303民初7811号、(2020)粤0303民初7819号《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罗湖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科恩斯实业自愿达
成协议,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科恩斯实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6,500万元及
利息433.33万元(计息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以6,500万元为
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且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科恩斯实业偿还全
部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34.67万元(计息期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
年4月10日,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上应付款项合计金额
为人民币9,068万元。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10164号《执行通知书》
及《报告财产令》、(2020)粤0303执1016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公司与科恩斯实业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湖法院(2020)粤0303民初7811
号、(2020)粤0303民初78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公司没有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科恩斯实业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1日,公司与科恩斯实业签订《和解协议书》,科恩斯实业将豁
免公司2020年年度应付的剩余未付利息人民币4,850,879元,并自2021年1月1日开
始,对于公司未清偿的8,500万元借款本金,将计息利率由2%/月(即24%/年)降
低为15.4%/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继中先生与全资孙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
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圣坤仁合”)、河南协通新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协通”)为《和解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
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担保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债务
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达成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期间自签署之日起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蔡继中先生)
/三年(围场圣坤仁合、河南协通),上述各方于2020年12月21日签署了《保证
合同》及《执行担保合同》。
    二、《债权转让完成声明书》主要内容

    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深圳科恩斯实业发来的《债权转让完成声明书》,原
文如下:
    “本公司已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支付的全部剩余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4,817,916.67元,本公司作出如下的声明:
    1、本公司依据(2020)粤0303民初7811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0303
民初7819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及相关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对深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人民币64,817,916.67元剩余借款与相关的全
部债权人权利已全部由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
    2、2021年4月15日为债权转让完成日,自此,本公司对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不再享有任何债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博扬基业信
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转让债权的追偿与履行等一切事宜也与本公司
无关,本公司对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负有任何的责任
与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