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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新股份: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进展公告2022-12-15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的深圳市宝安区石
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兆新能源项
目”)于 2018 年申报获批纳入深圳市宝安区 2018 年城市更新单元第九批计划。
由于本项目所涉地块与深圳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力”)拥有
的矿泉水采矿区存在重叠情况,双方存在争议。为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经各方友好协商,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签署了《互不影响协议书》。各方同意,
在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与深圳益力矿区的关系,选择科学有
效的工程措施消除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对矿泉水开采的影响;深圳益力同意公司
本项目按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压覆益力泉矿泉水采矿区。在本项目取得《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后 30 日内,公司向深圳益力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60 万元的补偿费
及人民币 200 万元的水质保障保证金,该保证金后续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退回。
    本项目的历史披露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设
立合伙企业共同开发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
新单元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资产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益力矿泉水科技有限公司

                                    1
    根据2019年7月17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出具的《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项目压覆
矿产资源核查情况的复函》(深规划资源宝函[2019]806号),甲方拟进行的
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5日被列入《深圳市宝安区城市
更新单元第九批计划》并公告)与乙方【作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上屋村狮子
山达能益力泉”(以下简称“益力泉”)的矿泉水矿采矿权人,持有编号为
C1000002011028120106486的采矿许可证】的矿泉水采矿区存在重叠情况,重叠
面积为30825.76平方米)。各方同意,若政府主管部门对重叠区域核查有更新或
变化的,以政府最终核查结论为准。
    为配合地方经济建设,保证兆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同时确保乙方
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甲方在兆新能源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严格遵照现行国家和地
方的矿泉水水源保护、环保、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建设项目与乙方
矿区的关系,根据有权机关的规定、地质矿产专业机构的建议、城市更新单元规
划等,依法进行项目建设,选择科学有效的工程措施消除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对
矿泉水开采的影响;乙方同意兆新能源项目按本协议附件所示的用地范围压覆益
力泉矿泉水采矿区。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兆新能源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
    (1)甲方就乙方扩建备用/应急水厂及建立一口观察井(如兆新能源项目范
围内方便建立,则优先在兆新能源项目范围内建立,如果不方便建立,则乙方有
权决定使用其原有的取水井作为观察井),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0万元的补
偿费,该等费用为固定金额,用于支付乙方扩建备用/应急水厂、建立一口观察
井及在甲方项目建设周期内水质检测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最终支出费用超出该等
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结余部分亦由乙方享有,若观察井在甲方项目范围
内建立,则待甲方项目建设完工后,甲方有权决定该观察井的处置,处置产生的
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的水质保障保证金。该保证金主要用于:
    (a)若在兆新能源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兆新能源项目施工原因导致益力泉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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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施工前的水质相比发生异常(以权威机关正式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则甲方
负责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前述异常,恢复至施工前的水质标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甲方另行承担,不包含在该200万元的水质保障保证金中。在甲方采取措施消除
异常期间(即益力泉水质被确认异常之日起至消除异常之日止),乙方因从其他
备用水厂(如广州)调水而产生的运费及外加工费(以乙方提供的真实合法发票
为准)从该保证金中扣除,若最终扣除总额少于该保证金,则乙方应将剩余部分
(剩余部分=该保证金-运费总额-外加工费总额)于兆新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后5个
工作日内全部无息退回给甲方;若该保证金不足以涵盖乙方运费及外加工费的,
超出部分款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乙方的
银行账户;
    (b)若兆新能源项目施工并未致使益力泉水质异常,则乙方应于兆新能源项
目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甲方。
    2、甲方确保在兆新能源项目施工和正常营运期间,不干预及影响乙方的矿
区开采、矿权的年审和延续等工作,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缩小乙方矿区范围;
若因甲方兆新能源项目的施工导致乙方矿区开采、矿权的年审和延续等工作无法
正常进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为消除影响而进行的相关工作,并赔偿乙方因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
    3、甲方承诺,在兆新能源项目正常施工和营运前提下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
并同意帮助解决因其项目的施工和正常营运期间可能产生的矿权政策问题,若因
甲方项目施工导致采矿区水质污染而引起相关环保等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甲方需
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若甲方与第三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由第三方(或其指定方)作为兆新
能源项目的实施主体,则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该第
三方(或其指定方)承继,甲方应在必要时协调该第三方(或其指定方)与乙方
就本协议项下事项签署必要协议,甲方承诺对本协议所及全部事宜承担连带责
任。同时,乙方同意在甲方兆新能源项目专项规划申报过程中及项目实施过程中
向甲方及兆新能源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合;若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部门要
求,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或兆新能源项目实施主体签署相关协议、出
具相关说明文件等。
    5、乙方为益力泉矿泉水矿采矿权人,若乙方将其采矿权转让、出租、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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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第三方,乙方须确保该第三方需无条件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由第三方继承,并确保该第三方同意无条件配合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并在
必要时协调该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乙方协调并配合在与第三方签署协议
的同时或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及第三方签订相关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6、各 方知悉 并同 意: 丙方系 乙方 的全资 子公 司, 未来有 可能 将编号为
C1000002011028120106486的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至丙方名下,在采矿许可证变
更登记之前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之后,
本协议归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由丙方享有和承担。
    7、本协议各方盖章之后生效。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互不影响协议书》,妥善解决了本项目压覆矿产的历史遗留
问题,有利于后续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推进,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
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2、因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水质保障保证金无法全
额收回或产生超额款项的风险。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互不影响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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