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拟进行的担保行为系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 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继续为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罗 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