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发表意见如下: 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氯碱”) 系我公司的参股公司,也是我公司重要原材料供应商之一,本次继续 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保障启明星氯碱正常生产经营,进而保障公司 利益。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担保额度很小,反 担保措施较为可靠,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利益的行为。因而,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为启明星氯碱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继续为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罗 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