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19-11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升

达林业”)自查,截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
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
供担保且尚未偿还的额度为 23,4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15.67%);因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
“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与供应商纠纷,存在 7 笔可能涉及升达集团占

用公司资金,金额为 672.12 万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为 24,087.12 万元(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12%);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约 116,800.12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8.18%)。

       一、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

       (一)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占用金额
   1      违规从公司账户划出资金形成占用                    174,017,865.40
   2      违规对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的资金占用    659,385,434.92
   3      以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承担偿债义务形成资金占用    332,394,811.68
   4      其他形式形成的占用                                2,203,104.07
          小计                                             1,168,001,216.07

       1、违规对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
示如下:



                                           1
                                                                                  单位:万元
                                                承担连带清
                                    违规担保发 偿责任形成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名称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生金额     的资金占用                               经履行完毕
                                                  金额
                       厦门国际银
贵州中弘达 升达集团                 30,000.00       30,400.99   2017-7-17    2018-7-17   是【注 1】
                       行厦门分行
                       厦门国际银
贵州中弘达 升达环保                 20,000.00       20,269.31   2017-7-17    2018-7-17   是【注 2】
                       行厦门分行
公司        升达集团    秦栋梁        980.00        1,167.00     2018-2-6    2018-3-5    是【注 3】
公司        升达集团     姜兰        1,760.00       1,955.89    2016-8-31    2020-8-30   是【注 4】
公司        升达集团     杨陈       11,000.00       12,145.35   2017-12-15   2018-12-15 是【注 5】
小计                                63,740.00       65,938.54

           注 1: 2017 年 7 月 17 日,升达集团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
       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升达集团授信 3

       亿元,有效期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止。贵州中弘达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处的定期存
       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厦门国际
       银行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扣划贵州中弘达在该行的存款,实际扣划金额 30,400.99
       万元。

           注 2: 2017 年 7 月 17 日,升达环保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
       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升达环保授信 2
       亿元,有效期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止。贵州中弘达以存放
       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处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
       由于升达环保未按期偿还借款,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扣划

       贵州中弘达在该行的存款,实际扣划金额 20,269.31 万元。
           注 3: 2018 年 2 月 6 日, 升达集团与秦栋梁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编
       号:SDJK20180206),升达集团向秦栋梁借款 1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
       款期限为 30 日。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2018 年 10 月 17 日,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实际扣划金额 1,167.00 万元。
           注 4:姜兰与升达集团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0 月 26 日分别签定
       了《资金使用合同》,升达集团向姜兰借款 2,565.00 万元,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

                                                2
  供保证担保。双方在 2018 年 3 月 20 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确认,截止 2018
  年 2 月 28 日,升达集团尚未归还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2,010.00 万元。本公司代升
  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 250 万元,升达集团尚余 1,760.00 万元借款未归还。姜兰提

  请钦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钦州仲裁委员会(2018)钦仲案字第 516 号仲
  裁决定,2018 年 9 月 28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
  实际扣划金额 1,955.89 万元。

         注 5:2017 年 12 月 15 日,升达集团与杨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 亿元

  (实际到账 1.4 亿元),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升达集团未
  按时偿付本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 1.2 亿元,募集资金账户资
  金被划转人民币 1,453,473.96 元,上述合计被划转 121,453,473.96 元。

         2、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承担偿债义务形成资金占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代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或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
  保,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债权人        借款日期     借款本金余额       占用金额       实际扣划金额     备注
胡静谊                 2018/4/12    10,600,000.00
                                                     55,122,901.67    55,122,901.67    注1
熊昕                   2018/4/12    40,000,000.00
                       2017/12/11   25,000,000.00
刘立强                                               53,231,827.00    53,231,827.00    注2
                       2018/1/25    20,000,000.00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
                       2017/7/5     25,000,000.00    28,442,636.99    26,562,500.00    注3
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顾民昌                 2018/1/22    10,000,000.00    12,564,258.90                     注4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
                       2016/9/12    28,620,937.50    31,492,289.44    28,716,058.50    注5
有限公司
蔡远远                 2018/1/29    80,000,000.00    102,123,914.99                    注6
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
                       2016/7/29    21,798,167.00    25,942,883.49                     注7
公司
王俊浩                 2018/6/5     16,985,600.00    23,474,099.20                     注8
合计                                278,004,704.50   332,394,811.68   163,633,287.17

         注 1:2018 年 4 月 1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胡静谊、熊昕签订借

  款暨担保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本金 1,060 万、

                                            3
4,000 万元,年利率 36%,借款期间为 2018 年 4 月 1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 日,借
款直接划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 年 5 月 14 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及利息,公司
被债权人起诉。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划

扣 55,122,901.67 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注 2:2017 年 12 月 11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
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5,000
万元,月利率 5%,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2018
年 1 月 25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江

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陈德珍、彭山中海、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
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8 年 1 月 25 日
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借款利息为每日 0.2%。截至起诉前尚有 4,500 万元本金及
相关利息未偿付。2018 年 5 月 3 日,上述两笔借款尚有 4,500 万元本金未偿还,
公司被债权人起诉。2018 年 6 月 7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划扣 53,231,827.00 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注 3:2017 年 7 月 5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
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借款本金 2500 万元,年利率 15%,
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升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
保。2018 年 6 月 26 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和利息,公司被起诉。2019 年 1 月

24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 26,562,500.00 元用于偿
还借款本息。
    注 4:2018 年 1 月 2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
用合同》,借款金额 1000 万,期限一个月,顾民昌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成都
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 年 8 月 28 日,因未

按时偿付本息,公司被起诉。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
川 114 民初 686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应归还顾民昌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
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计算至借款还清
之日止),同时公司应向顾民昌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保
险费用 11,433.30 元。同时,法院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 11,433,300.00 元,并查封

了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 42 号 1 单元 B1 楼 A5 和 B2 号(权


                                      4
0610744)、26-27 楼(权 0610738)、成国用(2006)第 854 号、成国用(2006)
第 1271 号房产和土地。
    注 5:2016 年 9 月 1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同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 6,000
万元,租赁期 3 年,利率 6.175%,升达集团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因未按约偿
付剩余本息,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被诉。2018 年 10 月 10 日,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 01 民初 951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应支付中
安融资租赁租金 28,620,937.50 元、迟延利息 19,121.00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之后迟延利息仍按此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还应支付中安融资租
赁留购价款 1,000.00 元,并支付律师费 75,000.00 元,案件的诉讼费用、财产保
全费用等由公司、升达集团承担。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 28,716,058.50 元。
    注 6:2017 年 12 月,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

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本金 5,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1 日止,款项直接转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 年 1 月,公
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借
款本金 3,000.00 万元,月利率 2%,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止,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共同借款人为该项合同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2018 年 9 月 17 日,蔡远远起诉各方,要求各方偿还借款本金 8,000 万元,以及
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

    注 7:2016 年 7 月 29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 5,000 万元,
概算总租金 55,017,187.00 元,租赁期 36 个月,名义货价 1,000 元,升达集团、
江昌政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因未支付剩余租金 21,798,167.00 元,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被起诉。2018 年 7 月 31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 2,500

万元范围内冻结公司财产。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以法院管辖权不符合规定为
由提请上诉,2018 年 12 月 3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
年 7 月 5 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 01


                                     5
民初 1192 号】,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安徽合泰支付租金 21,798,167 元以及违约金(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以
21,798,167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升达

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安徽合泰支付律师费 70,000 元和诉讼保全
担保费用 25,000 元;三、被告升达集团、江昌政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升达集团、江昌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升达林业
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合泰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64,041 元、财
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69,041 元,由安徽合泰负担 19,041 元,由被告升达林

业、升达集团、江昌政共同负担 150,000 元。

    注 8:2018 年 6 月 5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王俊浩签订借款合
同,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 25,000 万元,实际借款本金 16,985,600.00 元,

因未支付利息,被原告解除借款合同,且王俊浩已将债权转让给杭州展夏科技有
限公司,目前公司收到对方解除借款合同通知书,被要求偿还本金 16,985,600.00
元,以及利息 3,244,249.60 元。

    3、其他形式形成的占用

    刘凤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出售杂木、木 片,尚未支付货款
575,009.00 元,因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未支付货款,刘凤将升达集团温江

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及升达林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2018 年 10 月 22 日,
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划扣 580,000.00 元用于支付该笔货
款。
    2018 年 3 月 22 日,升达集团通过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营业部向新奥能
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能源”)借款 27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2018

年 7 月,公司将所持有的新奥能源 30%的股权以作价 1,420,939.07 元转让给宁波
皓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于升达集团欠付新奥能源借款未归还,以升达集团欠
款冲抵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形成资金占用 1,420,939.07 元。

    唐常彬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

分公司尚未支付货款 83,906 元,故唐常彬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根据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 0104 民初 4611 号《民事


                                     6
判决书》,判决被告升达林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常彬支
付货款 83,906 元,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划扣 83,906 元用于支付该笔货款,该金额列入升达集团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唐兴岭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
分公司尚未支付货款 118,259 元,故唐兴岭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根据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 0104 民初 4612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被告升达林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兴岭支
付货款 118,259 元,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
院划扣 118,259 元用于支付该笔货款,该金额列入升达集团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尚未偿还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对
外借款提供担保且尚未偿还的额度为 23,4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15.67%),担保余额为 23,4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 15.67%)。

    1、公司为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违规提供担保未被起诉或已被起诉但尚未裁定

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违规提供担保未被起诉或已被
起诉但尚未裁定事项共计 4 笔,涉及违规担保金额 23,415.00 万元。具体情况列

示如下:

                                                                           单位:元
             债权人                     借款人          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   备注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升达集团            5,800,000.00       注1
马太平                                 升达集团            25,000,000.00      注2
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升达集团、升达广元     105,850,000.00      注3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升达集团            97,500,000.00      注4
              合计                                        234,150,000.00

    注 1:2018 年 3 月,升达集团与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
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580 万,年利率 14%,借款期限至 2019 年 4 月 7 日。公司

违规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因升达集团未按时支付本息,该笔借款已违约。2018

                                        7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律师函,要求公司承担对升达集团欠付的借款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的担保责任。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未起诉本公
司。

    注 2:2017 年 11 月,升达集团与马太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3000 万元,
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1 日。升达集团尚欠付本金 2,500
万元,2018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收到律师函,要求公司承担升达集团欠付马太

平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连带责任。马太平尚未起诉本公司。

    注 3:2017 年 6 月,升达集团、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升达广元”)与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升达集团、升达广

元向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 2 亿元,2018 年 7 月,升达集团、升达广元未
按时归还到期借款,出现违约,公司违规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根据四川省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升达集团、升达广元欠
付的借款本金为 10,585.0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收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京 03 执保 362 号】并

附(2019)京 03 民初 326 号《民事裁定书》。从《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
裁定书》的内容显示,富嘉租赁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了诉讼并冻结了升达林业持有的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51%股权(对应
出资额人民币 3,122.449 万元)和升达林业持有的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51%
股权(对应 出资额人 民币 6,765.3062 万 元)。以 上冻结财 产限额为 人民币

106,969,356.25 元。

    注 4:2014 年 9 月,升达集团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
同,升达集团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38,700 万元,升达林业以回购升达广元

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9,750 万元,
公司作为担保方一并被起诉,该案件尚未判决。

    2、因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与供应商纠纷,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尚未判

决的诉讼事项列示如下:

                                                                     单位:元
        起诉单位或自然人名称             诉讼金额   公司所处位置   案件进展



                                     8
杨永艳、赵伯昌、雷廷春、钱安英、贾晓琴 1,245,839.00         共同被告   审理过程中
杨超、杨帝思、陈文娱、杨洋、陈文秀         2,842,202.00     共同被告   审理过程中
段后树、程林生、罗桂清、湛贻勇、贺桂建、
                                           1,175,706.00     共同被告   审理过程中
张颂义、何贵凤
任爽                                           265,347.00   共同被告   审理过程中
贾学富                                         462,167.00   共同被告   审理过程中
曾钱静                                         471,063.00   共同被告   审理过程中
章萍                                           258,832.00   共同被告   审理过程中
合计                                       6,721,156.00

       二、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及升达集团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11 月 2 日,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升达”)股东办
理完毕上海升达的股权质押手续,将上海升达股权质押给公司。四川天平资产评
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天平评报字[2018]0453 号),
认定上海升达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47,641.84 万元(大写:

肆亿柒仟陆佰肆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如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升达集团仍未偿
还所占用公司的资金,上海升达的所有股权将抵偿给公司。升达集团与公司签署
《关于剥离资产后续遗留问题之协议书》(以下简称“《遗留问题协议》”),
就公司为升达集团在《遗留问题协议》中担保的债务进行反担保,以解除违规担
保问题。在前述措施无法解决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解除违规担保的情况下,升达集

团全资子公司山南大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将所持有的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
有限公司 67%的股权用作清偿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升达集团为解决资金占用及公司的违规担保,将加快与各战略投资者的谈判

进程,将通过不限于转让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出售升达集团资产,协调合法贷
款或者转让对公司的控股权等方式推进升达集团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以积极筹措
资金解决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升达集团将争取在 11 月与相关各
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获得资金支持或资产注入,保障升达集团在 12 月 31 日前
解决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对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公开说明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2018 年 11 月 16 日,升达集团的股东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
                                           9
彬已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和堂(海南)”)
签署了《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协议》”),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将其分别持有
的升达集团 53.46%、28.88%、11.72%、5.63%、0.32%的股权转让给保和堂(海
南),转让完毕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违规为
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及升达集团资金占用事项解决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和进展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11 月 21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
股东股权变更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24)、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12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
告编号:2018-126)。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2018 年 11 月 23 日,保和堂(海南)及升达集
团全体股东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相关股权过户资料递交工商管理部门
的过程中,升达集团的债权人包商银行司法冻结了江昌政及江山所持升达集团的
股权,导致江昌政及江山所持有的升达集团 82.33%的股权转让无法按原计划过

户。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已将其持有升达集团的股权完成工商过户手续,过户
至保和堂(海南)名下。为保证本次交易能够顺利实施,各方通过友好协商,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签署《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原《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
进行了完善和部分修改。

    《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具体解决时间和
要求以保和堂(海南)和升达林业向交易所报备的解决方案为准。具体内容和进
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东与相
关方签署<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


                                    10
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6),根据保和堂(海南)出具的说明,保
和堂(海南)将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解决不低于 4 亿元的资金占用,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解决剩余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同时

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向升达集团发出关于升达集团清欠解保工作进展及
承诺用于抵偿占用的公司股权变更进展的《通知函》。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

收到升达集团出具的《回复函》,具体内容如下:

    “目前,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升达”)股东杨蜀华、成都
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升达 100%的股权因为诉讼纠纷已

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被法院冻结,暂时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在股权可以办
理过户的情况下,且升达集团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时,上海升
达股东杨蜀华、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仍将继续将股权抵偿给
你公司。目前,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 67%股权因为诉讼纠纷正处于冻结
状态,暂时无法办理工商过户手续。在股权可以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且升达集团

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及你公司对升达集团的违规担保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时,升达
集团仍将继续将股权抵偿给你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权未过户至公
司名下。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及 1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保和堂(海南)
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川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和《关于对四川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根据保和
堂(海南)出具的说明,其将在获得升达集团股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

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及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的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
措施及安排,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解决不低于 4 亿元的资金占用,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解决剩余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截至 2019
年 4 月 13 日,公司尚未收到保和堂(海南)关于解决 4 亿元资金占用的详细方
案。

    海南保和堂承诺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解决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


                                    11
占用和违规担保:2019 年 3 月 15 日,焦作保和堂股东签订《保和堂(焦作)制
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的约
定,投资者向焦作保和堂增资 100,000 万元,增资资金用途为海南保和堂解决升

达林业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财产证明书》,海南保和堂股东郝靖伟在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现有人民币活期储蓄余额超过 4 亿元人民币;2019 年 4
月 10 日,郝靖伟出具说明,在升达林业解决了账户资金安全问题后,其于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储蓄账户中的 4 亿元将用于升达集团偿还对升达林业的违规资金

占用。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收到海南保和堂关于资金占

用问题的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根据保和堂(海南)出具的说
明,保和堂(海南)一直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升达集团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
但是,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出现,保和堂(海南)无法按照约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说明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市
保和堂”)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所持升达集
团共计 70%股权司法查封后,焦作市保和堂与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
杨彬应于上述股权解除司法查封当日共同办理该 70%股权过户至保和堂(海南)

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在办理签署 70%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时,升达集团的债
权人包商银行司法冻结了江昌政及江山所持升达集团的股权,导致江昌政及江山
所持有的升达集团 82.33%的股权转让无法按原计划过户;截至目前,保和堂(海
南)仅持有升达集团 17.67%的股份,剩余 82.33%的股份能否过户及过户时间均
存在不确定性。

    2019 年 5 月 22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升达集团与华宝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的质押物
为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 25.34%的股权,若最终判决涉及到质押物的处置问题

则会影响保和堂(海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2019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8)沪民初 29 号】,判决升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华宝信托本息
(含罚息)及律师费。若升达集团不履行判决义务,华宝信托有权与升达集团、

江昌政协议,以其质押的共计 21,303.66 万股股票及法定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升达集团、江昌政所有,不足部分由升达集团继续
清偿。如果华宝信托处置质押股票可能影响到公司控股权的变动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变更,对公司的股票交易有重大影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目前,保和
堂(海南)正积极与包括包商银行及华宝信托在内的升达集团债权人进行沟通,
避免由于债务纠纷造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变动;在上述问题解决后或有明确
预期时,保和堂(海南)将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及时解决升达集

团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

    三、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中,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进一步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
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升达集
团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展,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