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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0-06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2020 年 7 月 20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6),披露了原告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诉升
达林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
简称“长城四川省分公司”)凭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富嘉租赁案进展情况

    2017 年 6 月,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
达集团”)、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广元”)与富嘉
租赁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购买款均为一亿元,共计二亿元。公司原实控
人江昌政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富嘉租赁签订
了《保证合同》,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 7 月,升达集团、升
达广元未按时归还到期借款,出现违约。富嘉租赁根据两笔债权的《保证合同》
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分别为【(2019)京 03 民初 326
号】、【(2019)京 03 民初 328 号】。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 03 民初 326
号】、【(2019)京 0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
    【(2019)京 03 民初 326 号】一审判决如下: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富
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05,850,000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利息=到期未支付租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实际天
数)/360×9%×150%,其中 22,250,000 自 2018 年 7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1,800,000 元自 2018 年 10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81,800,000 元
自 2019 年 1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后,有权
向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驳回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京 03 民初 328 号】一审判决如下: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富
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05,850,000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利息=到期未支付租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实际天
数)/360×9%×150%,其中 22,250,000 自 2018 年 7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1,800,000 元自 2018 年 10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81,800,000 元
自 2019 年 1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后,有权
向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驳回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长城四川省分公司案进展情况

    2016 年 8 月 27 日,长城四川省分公司与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重组
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公司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履行还本付
息义务。同时,长城四川省分公司与升达集团、江昌政、陈德珍还签订了《连带
保证合同》,与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为主债务提供质押和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8 年 7 月 5 日,该《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利息已逾期。长城四川省分公
司凭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向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中院责令被执行人江昌
政、陈德珍、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向长城四川省分公司: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
息;2、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江昌政、陈德珍、升达集团、升达林业
共同承担。

    2020 年 7 月,根据成都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川 01 执恢 170
号之二】,判决拍卖公司持有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源”)、
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绿源”)、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源物流”)各 100%股权。

    近日,公司了解到成都中院将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 10 时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10 时、2020 年 8 月 25 日 10 时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 10 时、2020 年 8 月 30
日 10 时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10 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
网络平台分别公开拍卖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及金源物流各 100%股权,起拍价分
别为 20,126 万元、8,336 万元、469 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富嘉租赁诉升达林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最终诉讼
判决结果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
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长城四川省分公司凭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公司已对成都
中院的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即对包括依据三份逾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对榆
林金源 51%股权、米脂绿源 51%股权、金源物流 51%股权进行拍卖定价,及对
榆林金源 49%股权、米脂绿源 49%股权、金源物流 49%股权未经司法评估而进
行拍卖定价等事宜提出执行异议。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及金源物流三家公司属于
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如若其股权被司法强制拍卖,将导致公司无可运营资产。同
时也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
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9)京 03 民初 326 号】、【(2019)京 03 民初 328
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