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债权人进行债务和解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升达林业”)的独立董事,公司事前向我们 提交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公司拟与债权人进行债务和解的相关议案,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债权人进行债务和解事宜,对公司经营有重大积极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子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与债权人进行 债务和解>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 债权人进行债务和解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迪迪 何淑静 鲁 篱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