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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向法院起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2021-03-03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1-00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法院起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
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两起诉讼案件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21)川 01 民初 1085 号)以及((2021)川
01 民初 1086 号)。现将这两起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两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升达集团、江山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

  被告二: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三: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五: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六: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

  被告七:刘东斌

  被告八:江山

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 121,453,473.96 元及资金占用利
息。
    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八与原告一起平均分担第 1 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
一不能向原告清偿的部分。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升达集团与案外人杨陈签订《借款合同》借用资金。因升达集团
到期未还款,杨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
求升达集团还款并要求公司与被告二至被告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杭州中院
作出(2018)浙 01 民初 146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升达集团向杨陈偿还借款本金
1.1 亿元及利息、律师费,公司与被告二至被告七共同对升达集团的前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升达集团未按期履行义务,杨陈向杭州中院申
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杭州中院于 2019 年先后两次从公司银行账户分别扣
划 1.2 亿元及 1,453,473.96 元,用于清偿杨陈借款执行案件债务。
    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升达集团向杨陈清偿了共计 121,453,473.96 元
债务,但升达集团未归还公司为其清偿的债务款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升达集团追偿;对于升达集团不能清偿的部
分,公司亦有权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告二至被告八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
额。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诉升达集团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 31,228,937.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升达集团曾分别与案外人姜兰、秦栋梁签订《借款
合同》或《资金使用合同》借用资金,公司为升达集团的前述两笔借款分别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因升达集团到期未还款,姜兰、秦栋梁分别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要求升达集团还款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
钦仲案字第 516 号裁决书(下称“516 号裁决书”),裁决升达集团向姜兰清偿
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资阳仲裁
委员会作出(2018)资仲案字第 8 号裁决书(下称“8 号裁决书”),裁决升达
集团向秦栋梁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前述两份裁决书生效后,姜兰、秦栋梁因升达集团未按期履行义务而分
别向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两案的执行过程中,成都中院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依据 516 号裁决书从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资金 19,558,937.00 元,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依据 8 号裁决书从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资金 1,167 万元。
    上述两案中,公司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向姜兰、秦栋梁清偿了合计
31,228,937.00 元债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有权向被告追偿。为维
护合法权益,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两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附件:1.《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 01 民初 1085 号)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 01 民初 1086 号)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