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1-08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占用资金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涉及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均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升达集团”)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时期所发生,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及本届董事会非常重 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2、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原 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本金余额为 12,83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20.00%);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余额约 115,044.52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72.64%)。 一、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 (一)公司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占用余额 1 违规从公司账户划出资金形成占用 165,703,079.42 2 违规对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659,385,434.92 3 以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承担偿债义务形成资金占用 308,920,712.48 4 其他形式形成的占用 16,435,930.73 小计 1,150,445,157.55 1、违规对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形成资金占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以公司名义为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 下: 1 单位:万元 承担连带清 违规担保发 偿责任形成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名称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生金额 的资金占用 经履行完毕 余额 厦门国际银 贵州中弘达 升达集团 30,000.00 30,400.99 2017-7-17 2018-7-17 是【注 1】 行厦门分行 厦门国际银 贵州中弘达 升达环保 20,000.00 20,269.31 2017-7-17 2018-7-17 是【注 2】 行厦门分行 公司 升达集团 秦栋梁 980.00 1,167.00 2018-2-6 2018-3-5 是【注 3】 公司 升达集团 姜兰 1,760.00 1,955.89 2016-8-31 2020-8-30 是【注 4】 公司 升达集团 杨陈 11,000.00 12,145.35 2017-12-15 2018-12-15 是【注 5】 小计 63,740.00 65,938.54 注 1:2017 年 7 月 17 日,升达集团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 行向升达集团授信 3 亿元,有效期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止。 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 门分行处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升达集团未按期偿 还借款,厦门国际银行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扣划贵州中弘达银行存款 30,400.99 万元。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对厦门国际银行进行追 偿,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贵州中弘达签 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返还人民币 155,452,955.41 元, 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注 2:2017 年 7 月 17 日,升达环保同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 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向升达环保授信 2 亿元,有效期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止。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 行处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升达环保未按期偿 还借款,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扣划贵州中弘达银行存款 20,269.31 万元。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对厦门国际银 行进行追偿。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贵州 中弘达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返还人民币 101,346,55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 注 3:2018 年 2 月 6 日,升达集团与秦栋梁签署书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 向秦栋梁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0 日,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成都中院裁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2018 年 10 月 17 日,成都中院扣划银行存款 1,167.00 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 4:姜兰与升达集团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0 月 26 日分别签订 了《资金使用合同》,升达集团向姜兰借款 2,565.00 万元,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 供保证担保。根据钦州仲裁委员会(2018)钦仲案字第 516 号仲裁决定,2018 年 9 月 28 日,成都中院扣划银行存款 1,955.89 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 5:2017 年 12 月 15 日,升达集团与杨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4 亿 元,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升达集团未按时偿付本息,公司 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9 年 2 月 1 日和 2019 年 7 月 5 日, 杭州中院分别扣划公司的理财产品份额 12,000.00 万元和 145.35 万元,目前已执 行完毕。 2、以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承担偿债义务形成资金占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代升达集团对外借款,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债权人 借款日期 借款本金余额 占用金额 实际扣划金额 备注 胡静谊 2018/4/12 10,600,000.00 55,122,901.67 55,122,901.67 注1 熊昕 2018/4/12 40,000,000.00 2017/12/11 25,000,000.00 刘立强 53,231,827.00 53,231,827.00 注2 2018/1/25 20,000,000.00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 2017/7/5 25,000,000.00 28,442,636.99 26,562,500.00 注3 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顾民昌 2018/1/22 10,000,000.00 12,564,258.90 3,095,383.62 注4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 2016/9/12 28,620,937.50 31,492,289.44 28,716,058.50 注5 有限公司 蔡远远 2018/1/29 80,000,000.00 102,123,914.99 注6 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 2016/7/29 21,798,167.00 25,942,883.49 注7 公司 合计 261,019,104.50 308,920,712.48 166,728,670.79 3 注 1:2018 年 4 月 1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胡静谊、熊昕签订《借 款暨担保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本金 1,060 万、 4,000 万元,年利率 36%,借款期间为 2018 年 4 月 1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 日,借 款直接划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 年 5 月 14 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及利息,公司 被债权人起诉。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划 扣 55,122,901.67 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 2:2017 年 12 月 11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 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等人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5,000 万元,月利率 5%,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 2018 年 1 月 25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 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陈德珍等人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8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借款利息为每日 0.2%。 截至起诉前尚有 4,500 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未偿付。2018 年 5 月 3 日,上述两笔 借款尚有 4,500 万元本金未偿还,公司被债权人起诉。2018 年 6 月 7 日,公司募 集资金账户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 53,231,827.00 元用于偿还借款本 息,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 3:2017 年 7 月 5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 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借款本金 2500 万元,年利率 15%, 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升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 保。2018 年 6 月 26 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和利息而公司被起诉。2019 年 1 月 24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中院划扣 26,562,500.00 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注 4:2018 年 1 月 2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 用合同》,借款金额 1000 万,期限一个月,顾民昌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成都 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 年 11 月 22 日,成 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并冻结了公司募集资 金账户,目前已被扣划 3,095,383.62 元,尚未执行完毕。 注 5:2016 年 9 月 1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同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 6,000 4 万元,租赁期 3 年,利率 6.175%,升达集团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公司已被起 诉,一审已判决。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扣划 28,716,058.50 元,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 注 6:2017 年 12 月,本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 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本金 5,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1 日止,款项直接转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 年 1 月, 本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本金 3,000.00 万元,月利率 2%,借款期限分别为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止,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共同借款人为该项 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 保。2018 年 9 月 17 日,蔡远远起诉各方,要求各方偿还借款本金 8,000 万元, 以及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2019 年 6 月 26 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而驳回蔡远远的诉求。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次驳回蔡远远的诉求。 注 7:2016 年 7 月 29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 5000 万元,租赁期 36 个月,名义货价 1000 元,升达集团、江昌政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因升达集团未支付剩余租金 21,798,167.00 元,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被起诉。2019 年 7 月 5 日,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公司上诉后,2019 年 12 月 26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3、其他形式形成的占用 单位:元 项目 占用余额 占用原因 升达新奥清洁能源投资基金管理 1,420,939.07 抽逃投资资金 (宿迁)有限公司 供应商诉讼 15,014,991.66 升达集团供应商诉讼纠纷 合计 16,435,930.73 上述供应商材料款系债权人与升达集团下属分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分公司”)交易产生。成都市 温江区人民法院、广汉市人民法院均判决该等案件由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5 考虑主审法院的判决理由,结合同类案件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承担责任这 一实际情况,现对供应商诉讼进行了清理,对新增的供应商诉讼(含已起诉未判 决)全部作为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并充分预计潜在的未起诉供应商并确认为资 金占用,后续若存在新增供应商诉讼且未超过预计的金额,将不影响资金占用余 额。 (二)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尚未偿还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尚 未被司法裁定或尚未生效事项共计 3 笔,涉及违规担保本金金额 12,830 万元。 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债权人 借款人 担保本金 备注 马太平 升达集团 25,000,000.00 注1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升达集团 97,500,000.00 注2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升达集团 5,800,000.00 注3 合计 128,300,000.00 注 1:2017 年 11 月,升达集团与马太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3,000 万 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1 日。升达集团尚欠付本金 2,500 万元,2020 年 6 月,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起诉状,马太 平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欠付马太平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 川 17 民初 11 号】,一审判决公司对升达集团欠付马太平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 带责任。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经开 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注 2:2014 年 9 月,升达集团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成都农商行借款 38,700 万元。公司以回购 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升达”)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 供担保。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9,750 万元,公司作为担保方一并 被起诉。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 01 民初 2741 号的一审 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成都农商行提起了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以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 6 发回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注 3:2018 年 3 月,升达集团与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坤小贷”)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580 万元,年利率 14%,公司违 规提供担保。据公开信息,金坤小贷持《执行公证书》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申请对升达集团锦江区房屋进行司法拍卖,该拍卖流拍后,法院将该房屋作价 757.48 万元抵偿给金坤小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方提供的债 权债务是否已履行完毕说明。 此外,2017 年 6 月,升达集团、升达广元与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富嘉租赁”)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借款本金合计 2 亿元,公司违规为 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作出【(2020)京民终 700 号】、 【(2020)京民终 7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富 嘉租赁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已经生效。近期,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1)最高法民申 4512、5089 号《应诉通知书》,富嘉租赁不服(2020)京 民终 700、 70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 决,并判决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及升达集团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持续刊 登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有关解决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及占用公司资 金的进展情况。 (二)2021 年 2 月,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就姜兰、秦栋梁两案中公 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正式向升达集团和其他担保人进行诉讼追偿。法院判决升达 集团向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 3,122.89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已生效 (三)2021 年 2 月,公司已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就杨陈案中公司承担的 担保责任,正式向升达集团和其他担保人进行诉讼追偿,近日,公司收到一审判 决书,判决升达集团向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 121,453,473.96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目前判决结果尚未生效。 (四)2020 年 4 月,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对厦门国际银行进行追偿的诉讼 7 法院作出(2020)川 01 民初 2688 号、2685 号判决书,判决确认厦门国际银行 与贵州中弘达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返还人民币 101,346,550 元和 155,452,955.41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升达集团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 决进展,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