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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12-1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升达林业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作为
第三方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
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
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
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或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且不存在反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子公司在其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需
为其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披露

    第六条 各项对外担保审批权均在公司,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担保时应先将方
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七条 适用本制度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七)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对资产负
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就
未来十二个月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和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

    (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担保情形。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
规关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批准。第
八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对于下一年
度拟发生对外担保情况的预测,提出关于下一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本
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审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前款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批准
额度内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具
体调整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在年
度担保预计期限内,前述具体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但当每一笔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下一年董事会审议预计对外担保事项时为止;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年度对外
担保预计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股东大会审议预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为止。

    年度担保预计期限届满后,公司及子公司如需继续提供对外担保,应在年度
担保预计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本条规定,重新
提交并完成下一年度担保预计的审批程序。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不在前述可授权对外担保范围
之内。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应依照《公司章程》《四川升
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及子公司在本制度第十条项下担保额度内提供对外担保
并已签署主协议及担保合同的,当主协议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

    (一)超出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期限的;或

    (二)在年度担保预计期限到期,原签署方拟续签相关合同,且续签担保金
额未超过原协议约定金额的,该对外担保有效,但应在年度担保预计期限届满之
前,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将前述对外担保重新提交并完成
下一年度担保预计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年度担保预计范围之外的对外担保,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
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
露,披露内容除包括《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规定
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公司
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发生的对外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对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并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条 必要时,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
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所称“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不包含全资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
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