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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2-24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2-06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
2022 年 5 月 1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1、2022-028),披露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
达集团”)、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广元升达”)、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升达”)、升达
林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 年 8 月 6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
立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对本案作出(2018)川 01 民初 2741 号民事判决
书。成都农商行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
上诉。四川省高院经审查,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成都中院重审。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成都中
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 01 民初 1071 号】,判决被告升达集团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 9750 万元及利息、
罚息、复利、律师费 298000 元;江昌政、江山、陈德珍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升达集团追偿;成都农商行对升达集团持有的
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对广元升达的土地享有抵押权,并在范围内优先受偿;成都
                                       1
农商行对达州升达的机器设备等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不
能履行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随后,公司不服前述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川民终 1264 号】,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二审判决生效,公司承担升达集团不能履行部分 50%的赔偿责任,实际
履行情况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
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川民终 1264 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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