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20-067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 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0-06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7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和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1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4人,代表股份544,239,433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比例为53.4042%。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 份520,527,9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7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3,711,4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67%。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9人,代表股份23,711,4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2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00%;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3,711,4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6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 珂、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544,238,3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3,710,3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544,234,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2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3,706,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544,238,3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3,710,3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544,234,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3,706,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5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544,234,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3,706,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3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544,234,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3,706,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7 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544,234,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3,706,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544,234,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3,706,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票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0年10月31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4 号:2020-060)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崔岩瑛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于2020年11月1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