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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华 都: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领
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股权激励》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的各项
条件均已满足。
    (二)公司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
在差异。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禁止被授予相关权益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激励对象用于认购公司授予权益的资金全部通过自筹取得,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
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4 月 26 日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并同意公司向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767.46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