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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华 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10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5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7 月 9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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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2)。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97,059,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533,430 股1的 28.9567%。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95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533,430 股的 0.28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95,104,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533,430
股的 28.6694%。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302,2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533,430 股的 0.191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97,035,72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78%;反对票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12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278,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8.1570%;反对票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843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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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684,563,88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4,030,450 股,
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 680,533,43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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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郝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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