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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仪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1-1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安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海口镇公司董事办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
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力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191,975,01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0.2622%。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现场 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共 4 名,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数为
191,975,01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0.2622%;没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612,739 股,
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900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关于选举逯献云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
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 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