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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 士 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8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
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第二
期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方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方案》相关材料进行核
查,现就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方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方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期方案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员
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6、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方案》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方案》。同时,我们
认为公司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方案》的可行性、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发表相关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周玮、冯渊、任立勇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