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7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0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5 日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 85 号公司办公
楼二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丽华女士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1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27,274,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6,716,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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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58,4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的股
份总数为 10,558,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委派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27,248,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
反对票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0,552,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反对票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弃票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 0 %。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27,248,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
反对票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0,552,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反对票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弃票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贾春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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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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