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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14年10月)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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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07 年 3 月 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 年 10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严肃财经
法纪,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以及经济活动资
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证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
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接受公司总经理委托进行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为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的独立性:
    (一)审计部是与其他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
    (二)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的
干涉。
    (三)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有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其中设部门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
部的全面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一)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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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
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并签署意见。
    (三)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涉及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所筹集资金的来源及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
济合同进行审计。
    (七)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
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各企业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
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并参与研究或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三)配合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公司与境内、外其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
作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部可以参加公司监事会组织的对其本部及控股子公司的交叉审计。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
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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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
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公司财务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需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
意见书或实施审计整改计划。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主要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
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包括经济管理、财务工作、生产技术以及计划的会议,
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决定的可行性论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分管领导同意可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
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参与公司内部有关经济活动方面的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可以参与重要岗位人事任用审签。


                        第五章    内部审计类型和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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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部控制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
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或重要岗位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或内外部举报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
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
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
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在审计实施一周前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特殊专项审计或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受时间限制)。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主审及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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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需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时,
审计部可以要求抽调被审计单位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
工作:
    (一)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
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
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搜集证明
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审计
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人员将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汇集后,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主审需结合沟通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定
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如适用)一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审计报
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审计委员会,送达被审计单位总经理、被审项目业务
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如适用)或行政人事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决定: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周内制订审计整改计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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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总经理审批后报送审计部。被审计单位财务部(如适用)、行政人事部需协
助或督办审计整改计划的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行政手段干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一周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
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可组织复议。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
    审计部根据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结合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计划,组织专人跟踪
检查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审计部将提请被审计单位行政人事部予以
通报、处理,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认真维护财经法纪、避免或降低了公司经济损失的部门或个
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计人员的审计和后期督促,为公司避免或降低了经济损失,应
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有权责令
改正,可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
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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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过程中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责解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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