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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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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的,符合《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们
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在查阅公司各类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与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交流,我们认为:
    1、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
较好的作用,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与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情况相适应。
    2、《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
    3、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公司的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
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能更
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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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 2015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预计的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
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
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关于续聘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意聘任北京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会议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经营业务实际发展
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低财务费用。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七、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年度发生,以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14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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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3、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4、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5、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八、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包括: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独立董事签字:


    罗 宏                汪静波                 姚   刚


                                                          2015 年 3 月 16 日